吉林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
关于印发修订《吉林市安全生产专家管理
办法》的通知
各县(市)区安委办、开发区安委办,市安委会相关成员单位:
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市安全生产专家的管理工作,充分发挥专家的技术支撑作用,保证专家客观、高效、有序的开展工作,市安委会办公室根据《吉林省安全生产专家管理办法》,并结合我市实际,研究修订了《吉林市安全生产专家管理办法》,现印发给你们,请贯彻执行。
附件:吉林市安全生产专家管理办法
吉林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
2018年12月18日
附件
吉林市安全生产专家管理办法
第一章 总 则
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》、《吉林省安全生产条例》等法律法规,实施“科技兴安”、“人才强安”战略,充分发挥我市安全生产专家咨询参谋、智力、技术支持的作用,有效地促进我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,促进我市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,根据《吉林省安全生产专家管理办法》等有关规定,结合我市实际,制定本办法。
第二条 吉林市安全生产专家(以下简称专家)是指符合《本办法》规定的条件,按规定程序聘用列入市级安全生产专家库的人员。
第三条 市安委办负责市级安全生产专家队伍建设和专家管理工作。
第二章 专家的聘任条件和程序
第四条 专家采用聘任制,每届任期三年,期满可根据实际情况调整。专家库建立根据我局工作需要,按照专业领域分为:煤矿、非煤矿山(尾矿库)、化工(石油天然气)、应急管理、烟花爆竹、机械冶金、机械工贸、消防、特种设备、交通运输、电力(水利)、建筑施工、职业卫生、综合管理等专业组,共14个专业组,总人数控制在适当数量。
第五条 专家应具备以下条件:
(一)热爱安全生产事业,作风正派,清正廉洁,自愿参加专家组工作;
(二)熟练掌握国家、省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、法律法规,熟悉相关行业国家标准、行业标准和技术规程,熟悉相关安全技术(职业卫生)发展状况,具有较高的政策理论水平和专业知识、专业技能、工作经验;
(三)具有国家承认院校(培训机构)专业学习的大专以上学历(含在职学习,以毕业证书、培训合格证书为准),副高级及以上技术职称(或注册安全工程师、应急管理师、二级以上消防工程师、高级技工、安全评价师执业资格),有5年以上专业安全生产及管理经验,具备较高的专业水平和实际工作能力,在其专业领域具有学术成果和一定的影响力;
(四)身体健康,具备能适应不同工作环境要求的身体条件(60周岁以上人员有医疗机构体检证明),深入基层、企业一线开展工作,年龄一般不超过65周岁。
(五)在编国家公职人员具备相应资质要求,可应聘为专家从事相关专业领域专家工作,报酬按公职人员规定执行。
第六条 专家应按以下程序聘任:
(一)市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、各县(市)区安委办和有关企、事业单位、高等院校、科研院所、技术机构推荐或本人自荐;
(二)由本人如实填写《吉林市安全生产专家登记表》(见附件),并附身份证、毕业证、职称证(含注册安全工程师和安全评价师证书)复印件,经单位签署意见后报市安委办;
(三)市安委办根据聘任条件和实际需要,经资质审核后决定是否聘任。决定聘任的,颁发《吉林市安全生产专家聘书》。
第七条 市安委办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适时调整专家组专家。
第三章 专家的职责
第八条 专家的主要任务:
(一)发挥专业所长,履行聘用职责,对委派单位负责;
(二)参与安全生产地方性法规、政策、行业标准、发展规划等的制定、修订及提出全市安全生产形势分析预测建议;
(三)参与事故应急救援、事故调查工作,参与事故案例的编写工作;
(四)参加安全生产事故(风险)隐患排查、行政执法、专项治理等工作;
(五)参加建设项目安全设施 “三同时”审查、许可证审查、安全生产标准化审核(评审)、安全科技成果鉴定、技术论证等工作;
(六)参与安全生产法规、政策、行业标准、安全生产知识宣传、教育、培训和调研等工作,开展安全生产技术咨询、指导和服务工作,对我市安全生产工作出现的新情况、新问题,提出对策和建议;
(七)参与推广安全生产新技术、新经验交流活动,负责总结梳理各行业、部门先进经验和优势安全技术,指导同类企业安全管理工作;
(八)完成市安委办指派的其他工作。
第九条 专家应当自觉遵守如下工作守则:
(一)认真执行有关法律、法规、标准,严格遵守工作纪律,坚持原则,作风正派,客观公正、独立地开展工作,不得弄虚作假;
(二)严格执行保密制度,不得擅自泄露相关信息,保守服务对象的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;
(三)遵守回避制度,接受正当回避要求,专家及其所在单位应遵守回避制度,不得参与与本单位(专家自身)有利害关系的活动(工作);原则上一项活动(工作)不得同时使用同一单位的2名以上专家;
(四)自觉接受监督管理机构的管理和考核,及时填写和更新个人信息,积极反馈参加工作和活动情况。
第四章 专家的使用和管理
第十条 鼓励支持市安委会成员单位组建部门专家库。
第十一条 市安委会成员单位使用专家时,应优先从本部门专家库中抽取。如不能满足需要时,向市安委办提出申请,由市安委办在市级安全生产专家库中随机抽取。
第十二条 市安委办每年对专家进行考核,考核主要依据专家参与指定活动的次数、完成任务的质量、科研成果水平、解决安全生产技术难题的价值、职业道德等方面情况。
第十三条 市安委办建立专家信息反馈制度,听取有关方面对专家业务水平、工作能力、职业道德等方面的意见,核实并记录有关情况,列入年度考核内容。
第十四条 对专家提出的重大安全生产问题和建议,市安委办应当及时研究解决或者向有关部门反馈。
第十五条 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予以解聘。
(一)因身体、工作或其他原因,不适合担任专家工作的。
(二)所在单位或本人提出申请不再担任专家的。
(三)无正当理由,一年内两次不参加管理部门安排的有关活动的(经专家管理部门同意,在岗专家特殊时段除外)。
(四)不能客观、公正履行职责的。在执行工作任务期间,工作不负责任,违反科学原则,违背客观实际,两次以上(含两次)作出有失公正或错误结论(意见)的。
(五)泄露执行任务知悉的技术秘密、商业秘密以及其他不宜公开情况的。违反职业道德,在执行任务中降低标准,弄虚作假,与有关人员串通勾结,向有关部门提供虚假结论的。
(六)违反国家法律、法规或不遵守本规则规定的。未经安委办或其他市安委会有关单位委派,擅自以专家名义从事不正当活动的。
第十六条 有关部门和单位要为专家提供必要条件,积极支持其开展工作,同时在树先评优时予以优先考虑。
第五章 附 则
第十七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级安全生产专家的资格认定、聘用、管理和使用等工作,有关事宜由市安委办负责解释。
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。原《吉林市安全生产专家工作管理办法》(吉市安委办〔2017〕1号)同时废止。
吉林市安全生产专家登记表
姓 名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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性别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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民族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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出生年 月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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贴照 片处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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学 历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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学位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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职称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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健康状况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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职 务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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参加工作时间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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从事安全生产工作年限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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毕业院校及专业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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申 报 专 业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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办 公 电 话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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宅电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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手机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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电 子 邮 箱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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工 作 单 位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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邮 政 编 码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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家 庭 住 址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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身份证 号码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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主 要 工 作 简 历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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主 要 工 作 业 绩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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所 在 单 位 意 见 |
公 章 年 月 日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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市 安 委 办 意 见 |
公 章
年 月 日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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备 注 |
请附身份证、毕业证、职称证书(特别是注册安全工程师、评价师执业证书)复印件各1份,近期一寸免冠照片两张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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